耿健
1999年4月13日,郑州市28岁的王女士为丈夫熨衣服时,突然一股强大的电流从她持熨斗的右臂涌遍全身,当即被击倒,虽经抢救保住了命,但右前臂大部分组织坏死被截肢。 据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,致王女士残疾的电熨斗内部电阻被击穿,外壳电压为220V,属典型的质量不合格产品。 当王女士及其丈夫找出售电熨斗的超市索赔时,超市却以所持的购物小票上“只有商品条码代号而无商品名称”为由拒绝承认出售电熨斗的行为。 王女士诉诸法律,但日前一审判决却以“证据不足,无法证明其和超市间的电熨斗买卖关系”为由判王女士败诉。 超市电脑小票能否作为处理超市纠纷的法律依据?河南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王在州告诉记者,依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,小票既然是超市依据自己“惯例”向消费者出具的销售凭证,当然具有索赔效力,但要谨防小票无超市名称、无货品名称等漏洞。 郑州大学法学院曹明睿却认为,超市电脑小票不加盖超市公章,不能作为索赔法律依据。而记者随机采访郑州超市时,没有一家主动为顾客开具发票。